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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认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 03- 10 09: 07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2020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依据
  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认定条件为:
  (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第三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二)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已按国家规定办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享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二、认定程序
  (一)凡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务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登陆网址(http://www.scliangfu.com)按网站流程提示自行属地申报(后附申报操作流程图)。
  (二)由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资料(市本级),组织人员审核。凡安置残疾职工符合要求通过审核的,市本级用人单位可前往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一楼(万年东路5号),领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其余单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凡逾期未在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含往年已认定安置的单位)均视为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必备资料
  (一)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提供残疾职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第三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电子版);
  (三)正式录、聘用残疾人用工合同等资料(原件电子版);
  (四)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工资花名册(原件电子版);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凭据(原件电子版);
  (六)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表(原件电子版);
  (七)其它网上申报所需的相关依据。
  五、安置比例
  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的总人数)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办理方式
  (一)《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电子版将同时发往税务部门,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凭南充市残联加盖公章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如有疑问,敬请致电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17-6011883)。
  



  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0日


作者: 南充日报